案例1:桦甸市张某等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案
2023 年7月,桦甸市农业农村局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函,有人涉嫌开展捕鱼作业并将捕鱼视频上传抖音App。经公安机关核查,抖音视频发布者为自媒体工作者张某,与之共同持网捕鱼人无法确认。经立案查明,张某等人在禁渔期内,借用他人网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累计非法捕捞渔获物5千克左右。张某以赚取流量为目的,发布禁渔期非法捕捞视频,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依据《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桦甸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删除抖音APP捕鱼视频,公开道歉,消除社会影响。
办案机构:桦甸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沈永春 牟增宝
案例2:梨树县某农资公司经营非法转基因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梨树县公安局将某农资公司非法经营案移送县农业农村局管辖。经公安机关侦查抽样送检,认定刘某经营的“金玉909”玉米种子转基因检测为阳性,为转基因种子。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28袋(5500粒/袋),依据《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梨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闫新武 刘天浩
案例3:永吉县王某销售假水稻种子案
2023年2月,永吉县农业农村局接李某举报,岔路河镇王某销售的黑水稻种子无内外标签,并提供了王某开具的交易凭证和黑水稻种子包装照片。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子无标签,为假种子。销售给李某1.5万斤,销售金额5.25万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永吉县农业农村局已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办案机构:永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孙赋 李红娟
案例4:通榆县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非法转基因玉米种子案
2023年5月,通榆县农业农村局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转办函,通榆县村民程某电话投诉其在通榆县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的玉米种子田间出苗率低。经通榆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并抽样送检,认定该公司经营“919HZ”玉米种子转基因检测为阳性,为转基因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481袋,销售金额3.848万元。依据《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榆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19袋,没收违法所得3.848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种植者对违法种植的涉案品种48.1公顷玉米苗株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限期自行清除。
办案机构:通榆县农业农村局
办案人员:朱启芝 田洪 韩海涛
案例5:长春市双阳区某种子经销处经营假水稻种子案
2022年12月,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投诉人举报,该区某种子经销处经营的水稻种子疑似为假种子。经双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地检查,认定该公司销售的“中科发21-9”水稻种子无内外标签,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70kg,销售金额29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325kg,没收违法所得2970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长春市双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朱亮 狄荣杰
案例6:辽源市某种子经销处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辽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辽源市某种子经销处无证生产经营玉米种子,现场查扣未封口的玉米种子鸿泰199、未使用的奥洋红A9玉米种子空袋皮、封口机1台、封袋机1台、种子销售凭证。经执法人员现场抽样送检,认定该经销处生产经营的“鸿泰199”、“鸿泰188”、“岚翔168”、“奥洋红1号”玉米种子与标称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经立案查明,均为假种子,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营涉案种子515袋,货值金额27360.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辽源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种子515袋,并处罚款人民币54.7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辽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吉天舟、王国财、陈宇
案例7:柳河县某农药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和禁用农药案
2022年6月,柳河县农业农村局接柳河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柳河镇某农药店经营禁用农药百草枯。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该商店经营多种农药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至案发时当事人库存和销售涉案农药产品总计607瓶(袋),经县发改局价格认定案值金额为伍仟柒佰贰拾元(5720.00元)。2022年10月,柳河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申请人申请履行完听证程序后,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柳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并处罚款4.002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于同年11月10日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1月24日,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机构:柳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朱先鹏 王勇
案例8:延吉市崔某醉酒驾驶轮式拖拉机案
2023年3月,崔某驾驶一辆轮式拖拉机在延吉市某公路行驶时,被延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再经抽取血样检测,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是86.5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23年4月,延吉市公安局将崔某醉酒驾驶轮式拖拉机案移交给延吉市农业农村局管辖。经延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其醉酒驾驶轮式拖拉机的违法事实。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延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准驾机型为G2、K2的拖拉机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崔某醉酒驾驶属危险驾驶行为,延吉市人民法院对崔某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办案机构:延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墨源、申长彪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zhzf/202311/t20231122_8841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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