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202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案例1: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崔某某生产的韭菜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3年5月25日,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其辖区内湾沟镇崔某某生产的韭菜农药残留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江源区农业农村局立即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到种植户崔某某家送达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并进行现场勘验后正式立案调查。经问询调查,当事人抽样编号为2023JL019的韭菜地韭菜中检测出的氧乐果农药残留是其喷洒菜地附近李子树飘移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崔某某生产的韭菜,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于喷洒果树造成农药飘落致韭菜地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6条第2款、第70条第1款规定。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对崔某某做出没有违法所得50元人民币,罚款1000元人民币,立即无害化销毁编号为2023JL019受污染韭菜的行政处罚。

  办案部门:白山市江源区农业农村局

  案例2:公主岭市李某某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5月30日,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称,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李某某将自家种植的姜销售给某菜店,数量5公斤,货值金额50元人民币。经市场监管部门检测李某某在种植的姜上使用农药,检验结果为“噻虫胺”含量不合格,标准值为≤0.2,实际值为0.34;“噻虫嗪”含量不合格,标准值为≤0.3,实际值为0.85。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李某某展开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承认在种植姜的过程中使用了“噻虫胺”和“噻虫嗪”农药。经对当事人提供的“噻虫胺”和“噻虫嗪”剩余农药标签标注比对,“噻虫胺”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是小麦和水稻,“噻虫嗪”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是水稻。当事人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且检测值超标。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参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李某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人民币,罚款1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办案部门: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案例3:通榆县开通镇牛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芹菜和豇豆案。

  2023年3月7日,通榆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和牛某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销售芹菜和豇豆的相关案件资料和检验检测报告,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牛某某销售给通榆县某生鲜超市芹菜20公斤,豇豆60公斤。当事人虽未提供销售记录,但通榆县某生鲜超市提供的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抽样的基数与当事人承认提供给生鲜超市的数量相符,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报告,结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当事人牛某某销售的芹菜和豇豆,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通榆县农业农村局对牛某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人民币,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办案部门:通榆县农业农村局

  案例4:通化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牛尿样品中检出“瘦肉精”成分涉嫌犯罪案。

  2023年6月12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对通化县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在通化市通化县姜某某养牛场抽取的2批次牛尿样品中检出“克伦特罗”和“沙丁胺醇”成分。经查,该养殖场现有牛舍两栋,共存栏牛52头。2023年7月19日,通化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通化县公安局查处。

  办案部门:通化县农业农村局

  案例5: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查处产蛋期饲喂禁用药物“恩诺沙星”案。

  2023 年6月8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对双辽市开展第一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在双辽市某某养殖场抽取的3批次鸡蛋样品中检出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误将拌有“恩诺沙星”的饲料投喂给蛋鸡。该案由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办案部门:双辽市畜牧业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xdny/zhzf/202312/t20231212_8850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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