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意见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本市就进一步规范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城管执法、公安、绿化市容、水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水域生态整体性保护。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明确适宜放生(增殖放流)的物种名单,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适宜开展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水域或场所,加强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部门加强对信教群众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依法放生(增殖放流)、科学放生(增殖放流)、合理放生(增殖放流)。

  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职权,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中涉及违反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部门对阻挠、抗拒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监管执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化市容部门加强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中涉及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整洁。

  水务部门明确本市公共水域的具体范围,依托河湖长制,加强对公共水域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中涉及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公共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维护公共水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巩固保护理念,科学合理放生(增殖放流)

  开展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水域沿岸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其中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余区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在淀山湖、长江口等适宜放生(增殖放流)的水域开展。用于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选择上海市自然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名录中的水生生物及苗种,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并经依法检验检疫合格。

  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水生生物的损害。放生(增殖放流)时要贴近水面,有条件的可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方式。要简化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程序和现场布置,及时做好塑料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工作,维护好放生(增殖放流)活动所在公共水域和周边环境。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处置力度

  本市依托“一网统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合作机制,推动信息沟通、信息共享,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放生(增殖放流)治理效能。水域沿岸所在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公安、水务、绿化市容等部门要树牢责任意识,提升履职效能,结合市民热线、投诉举报电话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对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违法行为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早处置。

  农业农村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劝阻、制止违反规定的放生(增殖放流)行为,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市农业农村委可适时召集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分析情况,协商研究放生(增殖放流)管理疑难问题,提升联动处置效能。

  四、加强宣传引导,规范有序放生(增殖放流)

  放生(增殖放流)活动关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公共水域生态安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市民群众公共水域生态保护意识,倡导规范放生(增殖放流)、科学放生(增殖放流)。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引导本市宗教界积极开展维护生态环境、合理放生(增殖放流)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物种名单和水域场所,规范开展放生(增殖放流)活动。

  鼓励相关协会和志愿者开展规范放生(增殖放流)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加强本市公共水域放生(增殖放流)活动自律。

  本意见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30530/801a03384f8e4973be502c59ca912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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