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我市海洋渔业秩序,我委重新调整确定了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小型渔船除外)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本市所属东海海域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定置张网等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关于本市实施长江口及其他内陆水域禁渔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2)等有关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三、专项特许捕捞

  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市农业农村委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其他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专项捕捞作业严禁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四、休渔管理要求

  我市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区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报我委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市休渔的或我市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五、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17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shsnwgfxwj/20230428/3d79d158020a42d8b3f7a9b831fde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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