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 延续实施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来源:     时间:2026-01-16    作者:佚名

   1 月 1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公告,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予以退税优惠。

  公告明确退税规则: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享受退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

  享受该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纳税人出售与重新购买的住房须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 <地区、州、盟> 所辖全部行政区划);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须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确保售房与购房行为直接相关。

  在办理流程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退税。公告同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含撤销备案)信息;暂未实现实时共享的地区,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所需的备案信息,确保政策高效落地。来源人民网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三农项目简介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投稿服务 本网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