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贵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人全称)
乙方:河南银证防伪印刷有限公司(供应商全称)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名称)2025年贵阳市牲畜耳标等证章标志采购(交易编号:MCHC-SJ20251254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项目甲方:贵阳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人全称)
乙方:河南银证防伪印刷有限公司(供应商全称)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名称)2025年贵阳市牲畜耳标等证章标志采购(交易编号:MCHC-SJ20251254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为本项目的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竞标文件及招竞标过程中确定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二、采购清单
1.货物清单
品目序号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1-1 | 猪耳标(激光二维码、圆形) | 1376500套 | 0.09 | 123885 |
1-2 | 牛耳标(激光二维码、铲形) | 25800套 | 0.1 | 2580 |
1-3 | 羊耳标(激光二维码、半圆弧长方形) | 13200套 | 0.1 | 1320 |
1-4 | 耳标钳 | 540把 | 8 | 4320 |
1-5 | 耳针 | 2900颗 | 0.08 | 232 |
2-1 | 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 | 3600000枚 | 0.017 | 61200 |
2-2 | 滚筒印章 | 20套 | 123.15 | 2463 |
总价合计金额(元) | 196000.00元 | |||
2.合同金额
2.1本合同总金额:小写:人民币1960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陆仟元整。
2.2本项目合同金额为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货物服务的总价包干价(包括货物运输费、送货时搬运费等)。
三、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质量及服务要求
1.牲畜耳标符合农业农村部农办牧〔2021〕3号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牲畜电子耳标技术规范)》《牲畜耳标生产系统技术规范》《牲畜耳标管理规范》的通知中规定的国家标准。
2.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相关标志式样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牧办〔2019〕28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通知》(疫控(督)〔2013〕135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
3.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3.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3.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1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3.4在质保期内,乙方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防伪要求:标志具有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的有微缩文字、语音防伪、隐形油墨防伪;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各种防伪编码号段。
五、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货物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条第2.1款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货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除了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接到甲方发货通知后,方可办理货物发运,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以准备验收货物。
4.货物在验收合格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交付。
七、交货及验收
1.供货时间:牲畜耳标:农业农村部下达生产任务20个工作日内发货。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签订合同20个工作日内发货。
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附件:各区县市收货信息),送货上门。
3.货物验收:甲方对乙方送达的货物(牲畜耳标、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技术指标和技术参数,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单,并加盖送达单位公章。
4.如牲畜耳标、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货款支付
1.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细、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供货,货物运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即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内容、合同货物金额开具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启动拨付程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100%,具体到账时间以拨付到账时间为准。
2.当本项目招标货物数量超出招标范围时,根据采购人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竞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中所列单价)进行计算。
3.招标过程中,如采购人、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在相关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招标活动,采购人将延期支付货款。
九、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质保期: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2年(自本项目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在产品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中标人保证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立即给予答复;如中标人在接到通知的2小时内没有答复或处理问题,则视为供应商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修期间产品的一切质量问题,更换部件及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详尽的售后服务计划,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售后服务体系;
(2)产品保质期内的服务承诺。
4.乙方须指派专人李春浩(电话:13783615258)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5.按照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五 的违约金;
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 一 每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3 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2.1 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 2.2 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2 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一 每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20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一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2.3 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20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五 的赔偿金给甲方。
2.4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 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一、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 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3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招标资金和招标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 乙方:河南银证防伪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二期C区二楼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5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 |
账号:10930124200000041 | 账号:1702020509020211950 |
电话(传真):0851-87988911 | 电话(传真):0371-86526626 |
签约日期:2025年11月20日 签约日期:2025年11月20日 | |
一审:叶 祖 兵
二审:李 树
三审:敖 俊
原文链接:http://nync.guiyang.gov.cn/xwdt/gsgg/202511/t20251120_88962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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