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挂广州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广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牌子)。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鹿北路468号。
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仟叁佰柒拾贰万元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乡村振兴局)。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乡村振兴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共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中心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决策部署,履行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区划、绿色食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等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以促进广州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农业种植业、渔业、畜牧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区划工作;
(三)承担全市绿色食品的认证、预审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五)指导区(县级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
(六)组织水生动物疫情监测、调查分析、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理;
(七)依法实施水生动物苗种、产品的检疫和引种隔离监控;
(八)完成上级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担负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党支部有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资金和党费保障。重大问题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涉及行政业务方面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由中心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报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通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
(三)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促进中心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深入践行群众路线,强化党内监督,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托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将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引导监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促进事业发展;
(二)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同频共振,完成工作任务;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日常监督,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严明党的纪律并强化执行;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选人用人主导把关作用,做好干部教育管理考核监督,服务人才成长;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六)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包括: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对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和中心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1.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委员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及考核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2.中心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成员由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组成,成员由中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任免和考核,任期以任免时间为准。
(三)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决策机构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会议由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可进行,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2.在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领导人可以列席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3.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中心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各自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中共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任免,职务为主任、副主任。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行政业务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本单位分工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内设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96号),本单位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部、技术部、农业区划部、绿色食品管理部、种植业部、养殖业部。内设机构在本单位党支部和行政领导的监督下开展工作,部门具体工作在各部门负责人的管理下开展。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服务对象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享有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享有咨询、建议、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服务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遵守本单位的服务规定和各项指引,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包括:
(一)通过一定范围的信息公开公示保障服务对象对相关办理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可行使与本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可通过向本单位、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各种沟通、举报、投诉等途径提出意见,本单位据实及时处理并按原渠道反馈结果。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遵循依法依规原则,按照本单位职责及上级单位要求开展。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强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系统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培训工作,有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展绿色食品认证、预审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年检、产品抽检等监管制度,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维护绿色食品品牌公信力;开展农业资源动态监测、区划工作;抓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指导各区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开展疫病监控和水产养殖病害测报,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组织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筑牢水生动物疫病安全防线,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遵循规范、高效、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三十条本单位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5年12月3日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挂广州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广州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牌子)。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5年12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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