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章程
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2-30    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广州市植物检疫站、广州市土肥总站、广州市种子总站)。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麓景路38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共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支部委员会会议、站务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环与植保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监督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协助组织实施转基因种子安全、标识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耕地地力监测工作,指导科学用肥、用药工作;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指导农作物生物灾害防治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和服务群众的职责,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党支部设置支部委员会,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对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支部委员会会议、站务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批准成立,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

  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领导的意志,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任免,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业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96号)、《关于广州市农业局内设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处(挂广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支队牌子)等问题的批复》(穗编字〔2017〕118号)文件,设置办公室、农业环境与土肥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部、农药管理部、种子管理部、植物检疫与安全监管部6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层级平等,独立开展业务,由领导班子统一管理。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配合本单位履行职责;

  (二)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办理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表述(信函、意见、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二)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三)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举办单位反映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部室协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组织开展农业植物检疫、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工作,指导科学用肥、用药工作;

  (四)组织实施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耕地地力监测工作;

  (五)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适时发布农作物病虫情报,指导农民防治等工作。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用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 2025年5月8日经中共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农业环境与植物保护总站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


原文链接:http://nyncj.gz.gov.cn/zw/tzgg/content/post_10596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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