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农领办通〔2025〕8号 中共贵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1-05    作者:佚名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贵阳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贵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贵阳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精神,深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市试点建设,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统称“平台”),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公开流转交易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五条 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交易主体进行流转交易。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流转交易,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依法依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农业用途,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九条 贵阳市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的流转交易,以及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纳入“平台”公开交易;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明确规定需通过其他方式交易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权证办理和登记等工作,引导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第二章交易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四荒地”、林地、牧草地、水面、滩涂、未利用地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机电设备、乡村道路、机械、交通工具、通讯、果园、文教、科技、文化、卫生、体育、采矿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作等企业中按照协议享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从事公益事业、投资投劳、入股或者联营所形成的新增资产;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划拨、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务等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参与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大宗物品、设备、材料等,形成新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交易,让渡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四)承包方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竞价等其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后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及再流转的行为;

  (五)承包方通过其他方式承包集体资源性资产且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人,在承包期限之内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平台流转交易

  (一)耕地、林地、四荒地、坑塘水面,以及围垦等土地类资源流转5亩(含)以上的,或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的;

  (二)经营性资产及权益,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年收入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经营性资产及权益流转期限2年(含)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标准以下,单宗或批量货物和服务采购1万元(含)以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标准以下的。

  第十四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进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的,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其代表大会确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或者终止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四)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

  交易申请—发布公告—受理受让—组织交易—结果公示—组织签约—交易鉴证—材料归档。

  (一)交易申请。转让方通过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平台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发布公告。符合交易条件的,通过平台进行公开发布公告,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受让受理。平台在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

  (四)组织交易。平台根据公告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协议、竞价、招标等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五)结果公示。交易完成后,平台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组织签约。平台在流转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七)交易鉴证。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统一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交易鉴证书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转让方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八)材料归档。交易完成后,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相关档案规定、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理由并举证,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或出现交易纠纷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活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出中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转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平台及时恢复交易。法律规定其他限制权利交易的或原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禁止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终止理由并举证,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交易鉴证出具后,如发现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材料不真实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平台应当撤销该交易鉴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如涉及权属关系变更的,交易双方可凭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平台要突出公益性质,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进场交易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证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

  第三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乡(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设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本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平台不予流转交易

  (一)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信息虚假的;

  (四)未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的;

  (五)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六)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平台应当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推行流转交易不良行为名单管理制度。受让方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禁止在贵阳市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一)受让方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在竞得项目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四)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五)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10年内(含10年)不得移出不良行为名单;因第二十四条(二)(三)(四)(五)(六)等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从其不良行为处理完毕或履行完其应承担的责任之日起,3年内(含3年)不得移出不良行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上报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拆分,以规避进入平台公开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审批审核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行为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泄露交易资产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受让申请人、受让方违反本细则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等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产权存在争议但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产交易,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因历史原因,登记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的资产交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贵阳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审:付    渊

  二审:李    树

  三审:敖    俊

  


原文链接:http://nync.guiyang.gov.cn/zwgk/fggw/bmwj/202507/t20250725_88337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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