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明白卡
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1-05    作者:佚名

  

  一、目标

  贵阳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5%以上。

  二、主要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养殖场(户)定义与界定标准:以猪当量计,畜禽养殖按规模划分为畜禽养殖场(生猪年出栏≥1000头)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分为农村一般养殖场及家庭农场(100头≤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养殖大户(50头≤生猪年出栏量<100头)、散养户(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统称畜禽养殖户。其他畜禽种类规模以下养殖户标准按猪当量折算。

  (二)畜禽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粪、尿和污水等的总称。

  (三)固体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外漏饮水和冲洗水及少量散落饲料等组成的固态混合物。

  (四)液体粪污: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外漏饮水和冲洗水及少量散落饲料等组成的液态混合物(含粪浆)。

  (五)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指畜禽粪污减量、收集、暂存、处理等设施设备。

  (六)敞口贮存设施:指通过自然贮存对畜禽液体粪污进行好氧、兼氧、厌氧发酵处理且满足防渗、防溢流要求的敞口构筑物,包括氧化塘、化粪池等。

  (七)密闭贮存设施:指通过自然贮存对畜禽液体粪污进行厌氧发酵处理的密闭构筑物。

  表1 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参考值

                                                                   单位:立方米

  

  畜禽种类

  处理方式

  生猪

  奶牛

  肉牛

  鸡

  鸭

  羊

  固体和液体分别处理

  固体粪污产生量

  0.0015

  0.025

  0.015

  0.00012

  0.00035

  0.001

  液体粪污产生量

  0.0085

  0.030

  0.010

  0.00008

  0.00015

  0.0003

  固体和液体(全量粪污)同时处理

  固体粪污产生量

  0.025

  0.0002

  0.0013

  液体粪污产生量

  0.01

  0.055

  0.0005

  注:水冲粪工艺单位主要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生猪0.013、奶牛0.1、肉牛0.06、鸭0.0015。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

  三、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储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违法排放或者因管理不当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动物饲养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开办动物饲养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敞养、放养畜禽;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七)《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通知》2023年9月25日印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特区)、乡镇政府要督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对粪污直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引导、约束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污染问题,对造成污染的,要积极支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向渗坑、渗井、溶洞排放粪污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八)《贵州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黔农发〔2024〕7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形成工作协商机制,在问题线索获取反馈、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方面形成联动。县级要对畜禽规模场落实包保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村委会负责完善和执行“村规民约”,维护农村环境卫生,组织村民做好畜禽粪肥清运还田还土等工作。

  四、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

  (一)设施设备总体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暂存周期应按照转运处理最大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养殖场自行发酵处理的,贮存周期依据当地气候条件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期确定。

  (二)源头节水设施

  畜禽养殖户宜采用干清粪、尿泡粪、地面垫料、床(网)下垫料等清粪工艺,逐步淘汰水冲粪工艺,合理控制清粪环节用水量。鼓励畜禽养殖户采用碗式或液位控制等防溢漏饮水器,减少饮水漏水。畜禽养殖户应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及时收集圈舍和运动场的粪污。鼓励畜禽养殖场做好运动场的防雨、防渗和防溢流,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三)雨污分流设施

  饲养区应建雨污分流设施,在畜禽栏舍的屋檐水收集侧,修建雨水明沟明渠,屋面雨水也可采用导水槽收集后,经排水管道汇入雨水收集池,鼓励收集后的雨水循环利用。污水沟应设置在畜禽栏舍内或屋檐内侧,畜禽尿液和冲洗污水由栏舍内污水沟经暗管(沟)与舍外收集暗管(沟)相连,最后汇集进入污水储存设施。鼓励养殖户采用防渗暗沟或管道输送液体粪污,采取密闭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输送管网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

  (四)液体粪污贮存与处理设施

  封闭式贮存池,建议采用三级或多级沉淀池,池体采用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的,要做好防渗处理,同时要设置排气管(孔);要做好防雨措施;贮存池应具有一定程度的抗侧压、抗洪能力。敞口贮存的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180天以上,密闭贮存的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90天以上。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液还田利用的,宜通过敞口或密闭贮存设施进行后续处理,推荐贮存周期最少在60天以上。

  (五)固体粪污贮存与处理设施

  养殖场(户)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应建设堆粪棚(干粪棚),堆粪棚宜为独立基础和框架结构、屋檐高度根据粪污粪肥进出方便确定;矮墙高度应在1.0m~1.5m之间,墙体应采用砖混或混凝土结构,墙面应用水泥抹面并做防潮防水处理;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做好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面宜采用阳光板等耐高温防腐蚀材料;堆粪棚应具有一定程度的防风和抗压能力。要引导规模以下养殖场(户)不在院坝内、道路上晾晒(堆放)粪污,避免粪污散落、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鼓励通过喷洒除臭剂、灭蚊蝇剂等方式,降低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可采用覆土、覆膜、覆盖稻草或锯末等方式,做好畜禽粪污物理隔绝,通过堆积腐熟发酵达到无害化处理;鼓励建设与规模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发酵周期见表2。

  表2 畜禽养殖场(户)堆(沤)肥设施发酵周期参考值

  

  

  处理方式

  堆肥(65℃≥堆体温度≥55℃)

  沤肥

  条垛式(覆膜)

  槽式

  反应器

  春、夏、秋

  冬

  发酵时间

  ≥15天

  ≥7天

  ≥5天

  ≥60天

  ≥90天

  注:1.发酵时间是指堆体温度达到温度要求后维持的时间。

  2.推荐堆肥时间可以满足无害化要求,如对含水率和腐熟度有进一步要求还应进行二次堆肥。

  3.冬季温度高于0℃的南方地区,沤肥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不应低于60天。

  4.春秋温度低于0℃的北方地区,沤肥时间应不低于90天;冬季温度低于零下20℃的地区,沤肥时间不应低于180天。

  五、畜禽粪肥利用要求

  (一)施用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应施用畜禽粪肥。在农业区使用时应避开雨季,施入裸露农田后应在24小时内翻耕入土。

  (二)还田限量,以生产需要为基础,以地定产、以产定肥。

  表3 土壤肥力分级指标

                                                                  单位为克每千克

  

  项目

  不同肥力水平的土壤全氮含量

  I

  Ⅱ

  Ⅲ

  土地

  类别

  旱地(大田作物)

  >1.0

  0.8~1.0

  <0.8

  水田

  >1.2

  1.0~1.2

  <1.0

  菜地

  >1.2

  1.0~1.2

  <1.0

  果园

  >1.0

  0.8~1.0

  <0.8

  

  表4 小麦、水稻每茬猪粪使用限量

                                                                  单位为吨每公顷

  

  农田本底肥力水平

  I

  Ⅱ

  Ⅲ

  麦和玉米田施用限量

  19

  16

  14

  稻田施用限量

  22

  18

  16

  

  表5 果园每年猪粪使用限量

                                                                  单位为吨每公顷

  

  果树种类

  苹果

  梨

  柑桔

  施用限量

  20

  23

  29

  

  表6 菜地每茬猪粪使用限量

                                                                  单位为吨每公顷

  

  蔬菜种类

  黄瓜

  番茄

  茄子

  青椒

  大白菜

  施用限量

  23

  35

  30

  30

  16

  注:以上限值均指在不施用化肥情况下,以干物质计算的猪粪肥料的使用限量。如果施用牛粪、鸡粪、羊粪等肥料可根据猪粪换算,其换算系数为:牛粪(0.8),鸡粪(1.6),羊粪(1.0)。

  六、其他规范要求

  养殖场(户)应当切实履行粪污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户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并确保正常运行。交由第三方处理机构处理畜禽粪污的,应按照转运时间间隔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一是优化圈舍清粪技术,做好源头减量。新建或改造圈舍要实行雨污分离和干湿分离,污水收集采用封闭管道式,不得采用明沟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做好干化清粪、集中堆积,实现污水减量化收集。

  二是完善配套处理设施,规范粪污处理。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利用方式,固体粪污须配套完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集场所,进行发酵处理,肥料化还土还田,液体粪污可采取建设收集池或布设收集桶等方式,全量收集,防止液体粪污溢流或外排。

  三是按需施用畜禽粪肥,科学还田还土。畜禽粪肥单独或与其他肥料配施时,应因地制宜、因物而异,避免因过量施用和不当施用对植物生长造成影响,肥料的使用应不对环境和作物产生不良后果。

  四是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内容包括:粪污产生量、清粪工艺、粪污去向、利用方式、消纳土地面积、种植作物情况,以及输出时间、接收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等),如实填写,存档备查。

  农村生态资源服务站

  贵阳综合试验站

  

  一审:周函亦

  二审:李  树

  三审:敖  俊

  


原文链接:http://nync.guiyang.gov.cn/xwdt/kjzc/202506/t20250606_88106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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