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22〕3号)精神,结合体系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体系和聘任人员,包括各体系、首席科学家、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创新基地负责人。
第三条考评的主要依据:
1.任务书;
2.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3.工作开展实绩;
4.工作总结、报告等信息报送。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体系任务设置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实施。
第五条考评分年度考评和综合评价。年度考评一年一考,主考当年履职情况,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期间进行;综合评价每5年进行一次,主考5年聘期内总体成效,综合评价当年不再安排年度考评,综合评价结果于3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六条各体系和首席科学家的年度考评与综合评价,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第七条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创新基地负责人的年度考评与综合评价,由各体系执行专家组组织实施,执行专家组人员由体系首席科学家组织建立,具体专家组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八条体系工作
1.系统梳理产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求,凝练重大攻关目标;
2.开展产业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研发、集成与示范推广情况;
3.开展本领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信息收集整理、动态分析、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情况;
4.与国家体系、农业现代化重点产业专家组的协同配合情况;
5.为产业应急、突发性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为技术用户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情况;
6.工作报告等信息报送情况,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完成情况;
7.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首席科学家
1.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本体系专家围绕国家和省内战略需求、产业发展目标,广泛征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合作社等技术用户提出的技术需求梳理凝练、组织论证,提出本体系重点任务规划与分年度计划;
3.对本产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前沿动态跟踪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情况;
4.对全省本产业技术领域研发的统筹,及依托本岗位取得技术成果并推广的情况;
5.组织宣传并扩大体系影响力情况;
6.对本体系各岗站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情况;
7.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岗位专家
1.任务委托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对本岗位领域的国际国内技术前沿跟踪,及取得技术成果并推广的情况;
3.与体系各岗站的交流、协作、结合情况;
4.工作报告等信息报送情况;
5.团队人员参加体系工作及团队建设情况;
6.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综合试验站站长(创新基地负责人)
1.任务委托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2.对本区域(基地)产业发展跟踪和技术支撑情况;
3.与体系各岗站的配合情况;
4.工作报告等信息报送情况;
5.团队人员参加体系工作和团队建设情况;
6.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体系工作依据考评内容撰写总结报告,由体系首席科学家在全省体系考评会议上陈述总结,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体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首席科学家依据考评内容撰写个人述职报告,在全省体系考评会议上述职。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首席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创新基地负责人依据考评内容撰写个人述职报告,在本体系考评会议上述职。由本体系执行专家组和出席考评会现场的体系聘任人员对被考评人进行考评,被考评人不对本人打分。按照执行专家组成员评分占权重的60%、体系聘任人员评分占权重的40%赋分。
第十五条综合平时情况,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考评意见。考评采用百分制,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考评结果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各岗站依托单位进行排名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原则上考评优秀的体系、岗站人员数量不超过被考评对象总数的30%。凡年度考评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体系、首席科学家需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提交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九条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站长和创新基地负责人,由执行专家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年度考评近3年内连续2次或聘期内累计3次排名后10%的,将实行淘汰机制。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体系专家,视为自动解聘。空缺的岗位由本体系执行专家组指定1名该岗位的团队成员代理岗位职责,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直至遴选出新的人选。
1.退休的、个人主动退出、工作单位调动或人岗分离的;
2.出现违纪违法或违反科研诚信的;
3.因体系调整不再设立岗站的;
4.首席科学家跨产业领域兼聘其他专家组成员的;
5.其他应予解聘的。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价与年度考评程序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1年印发的《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人员考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体系工作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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