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11月)
来源:    时间:2021-11-08    作者: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 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

  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宣农(农药)罚〔2021〕1号

  

  宣城市济川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宣城市济川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

  

  徐某某

  经营的农药产品(26.7%甲维?丁醚脲乳油)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样品批次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123瓶,违法所得1537.5元。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1537.5元;

  2.罚款20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2

  宣农(农药)罚〔2021〕2号

  宣城市科丰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宣城市科丰 农资经营部

  

  蒋某

  

  当事人经营的地侠客®3%辛硫磷颗粒剂样品经检验不合格,样品批次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

  

  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的劣质农药(备份样品),没收违法所得1284.84元;

  2、罚款2000元。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3

  宣农(农药)罚〔2021〕3号

  

  宣城市天农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宣城市天农农资有限公司

  

  卜某某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20%高氯?马乳油)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样品批次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38瓶,违法所得235元。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35元,没收劣质农药样品;

  2.罚款20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省内)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4

  宣农(农药)罚〔2021〕4号

  

  宣城市天农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宣城市天农农资有限公司

  

  卜某某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5%高效氯氟氰菊酯)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样品批次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198盒,违法所得427.75元。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427.75元,没收劣质农药样品;

  2.罚款200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省内)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5

  宣农(农药)罚〔2021〕5号

  

  宣城市绿色田园农资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宣城市绿色田园农资服务部

  

  周某某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37%高氯?马乳油)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样品批次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22瓶,违法所得198元。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没收剩余的劣质农药57瓶(含备份样品1瓶);

  2.罚款2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省内)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6

  宣农(农药)罚〔2021〕6号

  

  宣城市绿色田园农资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宣城市绿色田园农资服务部

  

  周某某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10%烯啶虫胺水剂)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样品批次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176袋,违法所得81.4元。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81.4元,没收剩余的劣质农药222袋(含备份样品2袋);

  2.罚款2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省内)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7

  宣农(农药)罚〔2021〕7号

  宣城市宏强农技推广服务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宣城市宏强农技推广服务部

  

  谢某某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30%f霉灵水剂)样品经检验,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样品批次农药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280袋,违法所得252元。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52元,没收剩余的劣质农药16袋;

  2.罚款2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省内)缴纳罚没款。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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