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我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的通知》(锡财农〔2021〕21号)要求,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财办〔2017〕35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8号)、《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等规定,现将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资金发放流程公示如下:
一、扑杀补贴范围与对象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含监测阳性),符合《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规定的强制扑杀病种和畜禽品种范围,对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二、疫情(监测)信息报送
相关疫情或监测结果按有关程序确认后,所在地负责疫情信息报送工作的县(区)级兽医部门将强制扑杀数量、死亡数量等信息,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规定逐级审核上报。
三、扑杀补贴信息审核备案
(一)县级审核。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和审核扑杀补贴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1)疫情公告(通报)或人畜共患病监测报告;(2)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扑杀工作报告。(3)扑杀现场照片(至少3张,显示被扑杀畜禽、畜禽标识、扑杀场所等重点要素,注明畜禽品种、时间、地点、数量等主要信息)。(4)其他相关材料。
各设区市所辖区的扑杀补贴,县(区)级审核后经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县级公示。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监测阳性)处置工作情况,适时将强制扑杀畜禽数量、被扑杀畜禽所有者及补贴经费数量等主要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质疑,县(区)级要及时核查,通报核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严防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省市级备案。县(区)级审核完成后,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材料报省市级兽医、财务等相关部门备案。
四、经费申请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和各地报送的证明材料,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申请中央扑杀经费。根据惯例,扑杀补贴工作年度计算一般为上年度3月1日—本年度2月28日。特殊情况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执行。
五、经费下达和发放
(一)省级以上资金下达。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审核并下达我省强制扑杀补贴中央经费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中央补贴经费与省级财政经费(省级农业公共服务专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将扑杀补贴分别下达到设区市和县(市),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经费下达至相关区。
(二)补贴发放。县(区)级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将扑杀补助拨付至被扑杀动物所有者的一卡通账户(养殖户)或对公账户(养殖场)。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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