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晋中市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紧紧围绕“稳产保供”中心任务,抓住执法护农兴农这个重大使命,聚焦农资质量、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等重点执法领域,共查办案件55起,移送司法机关1起,有效保障了农民和农资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晋中市农业农村局共筛选公布10起典型案例。
1.太谷区某农资服务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4月26日,接晋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协查通知,太谷区某农资服务部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太谷区农业农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该农资服务部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农资服务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583元,违法所得24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晋中市太谷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灵石县某农资门市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1年3月,灵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门市部涉嫌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购进3箱限制使用农药氧乐果,20瓶/箱,进货价10元/瓶,销售价12元/瓶,货值金额720元。至被检查时已销售18瓶,剩余42瓶,获违法所得216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灵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16元,没收违法经营农药42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3.左权县某农资门市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接群众举报,芹泉镇下庄村有人无证经营农药。 2021年5月26日下午,左权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门市部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无证经营农药情况。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左权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介休市杜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案
2021年4月,介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进行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杜某经营的种子与其经营档案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邦农369号3000kg,但台账记录为购进1800kg,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介休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5.寿阳县某种子经销部销售未按规定备案和涂改标签种子案
2021年4月7日,寿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种子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售卖的联达F085种子(净含量4400粒)10袋未按规定备案、且存在涂改标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项和第五项之规定,寿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将涉案的联达F085种子(净含量4400粒)10袋退返至辽宁联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涂改标签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昔阳县个体经营户吴某某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销售肥料产品案
2020年12底,晋中市昔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匿名举报,个体经营户吴某某销售问题肥料,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一袋问题肥料样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锌腐酸氮肥”(氮≥20.5 有机质≥10 硫≥16)肥料产品未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取得肥料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昔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祁县某农资经销部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案
2021年1月,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局《关于对2020年全省肥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查处的通知》文件要求,对祁县某农资经销部经销的不合格农邮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肥料10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祁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榆社县刘某军未按照规定处置动物尸体案
2021年2月24日,榆社县农业农村局接榆社县生态环境局移交郝北镇(电厂灰山)有被丢弃的死猪案件。经立案查明,榆社县养猪户刘某军将自己养猪场死亡的11头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丢弃到榆社县郝北镇(电厂灰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榆社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对11头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现场消杀,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和顺县郝某林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2021年7月22日,和顺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和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的“2019.5.22”郝某林交通事故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郝某林驾驶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和顺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0.平遥县王某国、苏某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5月21日,平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业农村部黄河禁渔联合交叉执法第七工作组电话,在平遥县汾河干流三坝下游500米处左岸位置有人使用渔网捕获了一条黄河鲶鱼。经平遥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王某国、苏某刚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平遥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网2张、雨裤2条,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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