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农规〔2021〕1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贺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8-31    作者: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为科学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引导我市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贺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5日

  

  

  贺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与实施重点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37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1.重点突出稳产保供。自治区已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市、县(区)、乡镇应着力加快推广应用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

  2.深入推广农机新技术新装备。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结合相关农业(农机化)项目大力推广水稻插秧机、收割机、烘干机等粮食生产所需机具装载应用智能终端设备,着力突出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

  3.规范执行补贴标准。对补贴额较高的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要加强推广示范;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补贴额有所降低的机具品目,要做好解释引导,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广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标准进行补贴。

  4.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资质

  (一)补贴范围

  纳入自治区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种类)的有15大类43小类165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种类由自治区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调整,优先保证我市粮食等主要农作物生产所需的育秧播种、高效植保、收获加工、秸秆还田离田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继续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纳入补贴范围,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适时开展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二)补贴资质

  除自治区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新产品外,其他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自治区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参照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各类产品补贴标准具体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自治区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对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作业所需的作业监测终端给予单独补贴,其他机具品目由自治区根据每年实施情况和农业生产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再另行通知。

  鼓励各县(区)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对辖区内急需的农业生产装备设备开展累加或单独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自定。

  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购未补机具的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部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定额补贴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四、资金分配及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自治区在遵循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等原则基础上,采用因素法测算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为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县(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报请自治区开展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使用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83号)执行。有关试点补贴资金使用另行通知。

  五、补贴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县(区)根据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操作程序及保障措施,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购机者申报补贴。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农机作业服务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本文指农业农村局和农机中心,下同)或其乡镇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2.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

  3.机具产品合格证;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非牌证机具无需提供)。

  鼓励购机者使用“广西农机补贴APP”申请。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补贴申请受理点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补贴申请受理点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的具体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审核程序,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时,相关县(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因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而停办相关手续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购机者未能按时办理补贴手续的,可在以后年度优先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办理手续年份的要求和补贴额发放补贴。

  (三)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补贴申请受理点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相关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补贴申请受理点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受理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补贴申请受理点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填报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材料审核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但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以后年度优先兑付。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至少每月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1次补贴资金结算材料。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实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保障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应根据职能明确分工,负起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根据职能负起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各县(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每年12月5日前,各县(区)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提升服务效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创新非现场补贴申请和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方式、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办理补贴效率和满意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动态分析县(区)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县级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县(区)政策实施情况的抽查,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督促预算执行较慢的县(区)加快使用兑付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总量超标且已发布停止受理补贴公告等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其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处置。

  (三)加强信息公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名称不能变,栏目设置不能少。公开栏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通过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者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数据分析机制,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购置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等异常情形的核查。要全面贯彻本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对实际补贴比例过高的产品及时汇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并报请自治区进行调整;要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对本县(区)发生的违规经营行为开展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1.广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告知承诺书

  3. ? ? 年度 ? ?县(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9935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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