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兴安盟农牧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典型案例
来源:    时间:2021-08-17    作者:

  【案情摘要】2020年12月17日,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收到《兴安盟农牧局关于查办种子案件的通知》(兴农牧发〔2020〕356号)及相关材料,掌握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的2020年全区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抽查行动中,扦取的当事人科右前旗某A农资商行经营的“德禹201”玉米种子,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该种子样品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相比,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28,该品种真实性检验结论为不同,判定该批次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认定为假种子。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德禹201”玉米种子。

  【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科右前旗某A农资商行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的,并处***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以下的)和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8588.00元,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3724.00元;

  二、罚款7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3724.00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关于经营假种子的案件。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种子要去正规的农资店或者找正规公司的种子经销商,增强辨别真假农资产品的常识,避免购买到假、伪劣种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告诫农资经销户提高法律意识,学习宣传种子法等法律法规,避免非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广大农资购买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购买渠道。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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