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编号:粤农农行复〔2021〕4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时间:2021年3月26日 案由:不服被申请人中山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梁**申请履职的答复》(中农农信〔2021〕3号)。 复议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具体的答复。三、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对象依法查处并作出详细的履职数据答复。 复议决定:确认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在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过程中调查取证不足,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鉴于被申请人补充调查后于2021年6月10日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梁**申请履职的答复》(中农农信〔2021〕3号)已经作废,故本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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