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公共服务)通用目录(2021年版)
(共计2项)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市级部门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1.《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条款号:第四十条; | |
2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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