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兵团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兵团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9-2025年)》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兵团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2019-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稳定兵团生猪生产,加快推动兵团生猪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市场供给安全,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疆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2019-2025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09号)及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自给为目标,立足市场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转型,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科技支撑,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加快建立现代化的生猪养殖、流通、防疫体系,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在保障兵团市场供给的基础上,兵团生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升。到2025年,兵团生猪总存栏保持在200万头以上,其中:能繁母猪存栏达到25万头以上;出栏生猪350万头以上;规模化养殖比例达到8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三)产业布局。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突出优势区域发展,在一师、二师、六师、八师、十一师建设生猪外销、屠宰加工和育种基地;在四师、五师、七师、十二师、十三师建设生猪外销后备基地,保障区域市场供给;在三师、九师、十师、十四师因地制宜、适度发展生猪规模养殖。
二、 稳定生猪生产
(四)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名义,利用禁养区划定搞“一刀切”。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要优先支持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要加快环评审批。对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杜绝”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清理代替治理”等简单粗暴行为和敷衍应对做法。
(五)保障种猪、仔猪及生猪产品有序调运。进一步细化便捷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仔猪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严格落实指定通道、“点对点”调运生猪及产品备案管理制度,进出疆必须通过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严格按照其他有关省份指定通道运输生猪及其产品。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临时消毒检查站作用,重点查验产地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生猪健康状况等,降低疫病扩散风险。
(六)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兵地联防联控,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增强养殖信心。坚持疫情日报告制度,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瞒报、迟报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
(七)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建立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和生产月度报告制度,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引导生猪生产。加强生猪屠宰场、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农贸批发市场等价格动态监测,加强信息推送和服务,促进产销对接。
(八)加强生猪产品市场监管。严把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关,督促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检测报告进行验证。做好市场上生猪制品的抽样送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从严处理。建立生猪产品购销、生产、加工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三、 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九)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创建一批生产高效、环境友好、管理先进、防疫规范、产品安全的大型生猪标准化示范场。积极支持规模养猪场、种猪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改造升级,提升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设施装备水平,改进防疫设施设备,提高供种能力。支持有大型规模养猪场的团场建立洗消中心,提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积极带动中小养殖场(户)从小、散、乱向标准化、规模化发展;积极承接内地大型企业产能转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大型生猪企业进入兵团生猪养殖领域,带动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到2025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规模化养殖比例达到85%以上。
(十)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种猪场的支持力度,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新品种引进,推进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和生猪联合育种攻关计划。鼓励石河子大学、塔里木大学、新疆农垦科学院开展生猪良种选育等技术攻关项目。加快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普及智能养猪装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十一)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格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实现农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大对年出栏10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户)支持力度,支持其对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设备设施进行建设。推行种养结合,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在养殖密集区,采取“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重点推广固体粪便堆肥利用和第三方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到2025年,规模养猪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十二)提升饲料保障能力。支持引导有核心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环保达标的大中型饲料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在生猪养殖密集区就近建设饲料厂,从饲料源头上提高生猪质量的安全性。鼓励支持饲料企业采取“订单农业”“公司+农户”等方式,加快饲料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把原料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结起来。支持现有饲料企业进一步升级改造,提升产品品质,根据品种的差异性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饲料品种。
四、 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十三)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统筹做好非洲猪瘟以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推进实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加快病死畜禽及粪污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检疫申报点、临时消毒检查站、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疫病防控技术培训和分类指导,提升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十四)提高疫病检测和动物检疫水平。加强公共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支持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设施装备,改善基层兽医实验室疫病检测条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推行政府购买社会化兽医服务。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配备检测设施装备,提升自检能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检疫规程,认真履职尽责。严肃查处不检疫就出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检疫出证等违规行为。
(十五)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配备与养殖规模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防疫检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监督指导,必要时采取措施增强工作力量。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改善设施装备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确保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 健全现代生猪流通体系
(十六)推动生猪产品冷链调运及屠宰行业提档升级。加快“运猪”向“运肉”转变,形成养殖与屠宰相匹配、屠宰与消费相适应的产业布局。支持生猪重点企业发展繁育、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在兵团建设现代化大型屠宰企业,支持现有定点屠宰场标准化改造升级,支持屠宰企业建设标准化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冷藏车等设备。持续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整治,淘汰防疫安全不达标的落后屠宰产能。
(十七)建立冻肉及活体储备制度和外销体系。以南北疆大型冷冻库及大型养殖企业为主体,建立兵团本级冻肉及活体储备制度,并积极争取国家储备计划,提高兵团市场应急及保障能力。积极与其他省区开展产销对接,协商明确有关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相关规定流程。组织有关养殖场、企业前往周边省区主销区与相关经营企业对接,促进企业间达成稳定的购销协议,开展“点对点”调运。支持兵团生猪龙头企业内联外引,建立疆外畜产品营销体系,推动生猪产品进入周边省区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 强化政策措施保障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各师市对辖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引导,出台专门政策,在养殖用地、资金投入、融资服务、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优先安排、优先保障。切实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调控保障能力。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在2019年至2020年底前新建和改扩建的种猪场、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洗消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贴。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补贴10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1000头以上的种猪场补贴50万元,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补贴30万元,洗消中心补贴3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兵团建立本级冻肉及活体储备制度。
(二十)稳定金融政策。加大金融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产业发展,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二十一)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提高至1500元。
(二十二)落实用地政策。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
(二十三)加强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养殖场(户)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加大对生猪生产和转型升级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帮助养猪场(户)解决用地问题;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商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建立兵团本级冻肉及活体储备制度,组织好产销对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生猪及其产品的有序调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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