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要求,力争到2035年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重、点多面广,专业性强,建设中存在质量监管不到位不完善等问题,亟需通过制度性规范性措施强化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自治区和市、县(市、区)级政府投入等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九章,四十八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各级职责、适用范围、基本制度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负主体责任。
(二)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共四条。重点明确了项目库制度和储备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县(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管理。
(三)第三章项目选址要求,共两条。明确了项目建设选址原则和禁止区域。项目选址以永久基本农田为主,原则上应全部在“三区三线”划定和核实处置后条件好的永久基本农田中选址建设。
(四)第四章设计质量管理,共七条。明确项目设计资质、编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审查等要求。依法选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土、农业、水利行业或相关专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五)第五章施工质量管理,共七条。明确了合同制定、技术交底、材料检验、施工及监理单位规范执业行为、设计变更等要求。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设计文件质量标准和要求。
(六)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共七条。明确了工程质量复核、县级初验、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分级评价、市级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建立项目档案等要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严把竣工验收关,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验收。
(七)第七章加强建后管护,共三条。明确了建后管护机制,项目上图入库、数据填报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利用负总责,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三级管护机制。
(八)第八章质量监督检查,共六条。明确了项目违约处罚,县级常态化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指导、信用评价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安排相挂钩。
(九)第九章附则,共两条。明确实施日期。
相关文件: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农局规〔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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