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私藏枪支案,当庭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12月7日11时许,邓州市人民法院几名法官在该市城区花洲路三初中附近查封退休职工、被告人张某玉房屋及财产时,清理出来一把制式***,便迅速报警。邓州市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出警,将***扣押。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强大的杀伤力。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玉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早年在外地拾到***未上缴,准备退休后外出打猎的事实。
近日,在公诉机关的参与下,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庆朝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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