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5-12-30    作者:佚名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我厅根据这一要求,于2020年8月24日制定发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湘农发〔2020〕42号),目前已实施了近5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继进行了修订,其中,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规定,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并附2个附表,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部门和评估程序及具体要求等。

  (一)关于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的评估。

  (三)关于实施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评估工作。选址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的,由所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或由其共同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估。

  (四)关于评估程序。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施工前,需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后,对于满足设定距离要求的场所无需评估,直接确认选址;对于未满足设定距离要求的场所,组织评估专家组采用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并根据专家组评估情况,作出“确认选址”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五)关于评估结果有效期。选址评估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确认选址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重新提交选址评估需求。

  (六)关于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和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评估。

  三、《办法》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办法》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30年12月1日失效。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zc_jd/202511/t20251124_33854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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