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2-17    作者:佚名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修订依据

  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抓实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动态监测和服务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市供销社、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昆农通〔2018〕71号)进行修订。

  二、新办法重点内容

  《办法》内容主要包含五章21条。

  第一章总则(第1至5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与依据,定义了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概念,确立了认定与监测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并规定申报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原则上须先获得市级资格。

  第二章申报(第6至8条):规定了企业的申报标准,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主营业务占比、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资产负债与信用、带动农户能力、产品竞争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申报所需材料清单以及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并推荐至市级的申报程序。

  第三章认定(第9至10条):说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认定制度。认定程序包括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联合发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认定。

  第四章运行监测(第11至14条):确立了对已认定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价制度。监测程序与企业申报程序类似,需提交监测材料并经审核、评审。监测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同时规定了企业更名的确认程序。

  第五章附则(第15至21条):明确了企业的报表报送义务、取消资格的具体情形(如破产、数据造假、重大事故、违法行为等),强调了申报及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要求以及对舞弊行为的追责办法。最后说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同时废止了2018年的旧办法。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管理机构调整

  新办法明确由昆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认定与监测工作。

  旧办法由昆明市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申报条件修订

  1.企业负债与信用

  新办法删除“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硬性要求。仅要求“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旧办法明确要求银行信用等级和纳税信用等级。

  2.企业带动能力

  新办法强调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删除“专业大户”表述。

  旧办法包括“专业大户”。

  3.企业产品竞争力

  新办法将“产品产销率达90%”移至“企业效益”部分。删除“近2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表述。

  旧办法包含产销率和环保事件要求。

  4.特殊类型企业优惠

  新办法删除了对种源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等降低申报标准20%的条款。

  旧办法有明确优惠条款。

  (三)申报材料简化

  新办法申报材料清单大幅简化,仅保留申报书、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税务证明、信用报告、带动能力证明、质量安全证明7项。

  旧办法材料种类繁多,包括环保证明、食品许可证、动物防疫证、科技类证明、出口证明、电商交易记录等。

  (四)认定程序调整

  新办法明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后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商务、供销、税务、金融等)。

  旧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审定。

  (五)运行监测标准更明确

  新办法明确“企业规模指标外存在3项指标未达标”为监测不合格。对因市场因素等导致的个别指标未达标更宽容。

  旧办法标准较为模糊,仅提“2项以上指标未达标”为不合格。

  (六)新增“企业主动退出”机制

  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企业可主动申请退出,并规定了审核程序。

  旧办法无相关内容。

  (七)罚则与诚信要求更严格

  新办法第十七条增加“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本办法立法目的”的兜底条款。强化对舞弊行为的查处力度。

  旧办法条款相对简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nyncj.km.gov.cn/c/2025-12-01/50387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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