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基本达到了“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的标准,农业基础设施得到较大改善,耕地质量明显提高,土地利用率全面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但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由于管护机制不健全、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经费落实不到位,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轻管”现象,导致建后管护不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构建职责明确的管护体系,保证已建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贵州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南(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贵阳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有六章十九条,第一章(第一、二、三条)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及总体原则,第二章(第四、五、六条)明确了管护内容及标准,第三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管护职责,第四章(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了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五章(第十七、十八条)明确对管护工作开展监督评价,第六章(第十九条)明确了其他要求。
三、管护要求
建立“行业指导、县级统筹、乡(镇)监管、村(居)实施”管护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受益经营主体参与管护,落实管护责任。日常管护包括高标准农田巡护、设施设备运管、小型维修等。项目竣工验收后对田间道路、田坎护坡、灌排沟渠(管网)、水池泵房、输配电设施、耕地地力、标志标牌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等工作。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严重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缮。工程质量保质期内,因建设单位施工质量不达标、养护不到位等需要整修的,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
四、管护职责
一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制定全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细则,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
二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县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编制年度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指导乡(镇)、村(居)开展管护工作。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强化用途管控,严禁违法占用高标准农田、闲置撂荒。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
四是村(居)民委员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居)高标准农田日常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人,制定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使用规范,组织开展日常巡护、设施设备检修等。
五是受益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规范使用承包经营的高标准农田内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采取土壤培肥、轮作休耕等方式保障耕地质量不下降。
六是管护人员负责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日常巡护、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养护维修等,及时填写巡查和维护记录,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五、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管护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区(市、县)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签订的移交协议和管护责任书,将高标准农田管护补助资金拨付到承担管护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的维修、管护人员聘用等,禁止用于与高标准农田管护无关的支出。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贵阳市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审:周 函 亦
二审:李 树
三审:敖 俊
原文链接:http://nync.guiyang.gov.cn/jdhy/zcjd/202507/t20250717_8830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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