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1-04    作者:佚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我局制定了《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6日

  

  

  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管,持续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自治区和市、县(市、区)级政府投入等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强化质量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负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过程质量监管工作,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细化配套政策和措施,规范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业务培训,开展监督巡查,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建设、项目验收等承担组织和监督管理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工作质量负责。检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六条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农业农村领域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采购活动,对招标采购质量负责。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工程进度、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设置违约责任,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准入资格和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重大质量事故等,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违规获取投标资格。

  第七条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质量责任,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八条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要求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应熟悉和掌握相关合同、设计文件要求,科学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对项目实施全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法人应当加强监理单位的管理,对现场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履职履约情况考核机制,严肃处理监理人员缺勤缺位、不作为现象。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征求所在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征求县级(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施工现场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安排、建设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举报电话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管理

  第十条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县(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储备项目要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聚焦粮食产能提升,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原则,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安排项目建设,明确储备库项目实施优先序,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二条县级项目储备应依据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至少储备三年项目,按新增建设、改造提升分类建立项目储备库。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依据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区范围线、地类、规模、种植作物等前置审核并符合要求;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具有较完备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建设后能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紧密衔接国土利用规划、水网规划、农田灌溉规划,结合年度任务实施和项目调查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每年动态更新项目库项目储备信息数据。

  第三章项目选址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选址以永久基本农田为主,原则上应全部在“三区三线”划定和核实处置后条件好的永久基本农田中选址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政策要求,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糖料蔗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建设区域农田应相对集中连片、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建设区域周边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必须具备满足建设区域耕地灌溉需求的水源,优先在大中型灌区选址建设,促进田间渠系、灌溉排水配套基础设施与灌区骨干排灌设施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项目严禁在禁止区域选址建设。禁止区域包括:“非农化”“非粮化”区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及其保护范围,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梯田除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区域,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中规定的其他建设禁止区域。新增建设项目严禁与已建项目重叠,禁止在历年已建成上图入库和在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选址实施,改造提升项目原则上要在2018年以前建成且已经上图入库的项目内实施(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以及符合条件的灾毁农田除外)。

  第四章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依法选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土、农业、水利行业或相关专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须深入项目区开展全面调查和实地勘察,严禁不到现场、情况不明、凭空设计,要调查清楚项目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现状及群众意愿等情况,获取准确详实勘察测量数据,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现状条件、耕地数量、耕地质量、水源条件等状况的基础上,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提出工程、农艺、管理、机制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第十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同乡镇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设计人员,共同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设计;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乡镇干部、村民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拟建内容、工程布局等政策合规性、设计合理性、使用便捷性及农民意愿开展现场调查、讨论审核,修改完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设计方案要科学合理,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初步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广西农田建设项目导则》《农田建设项目概预算定额及其编制规程》(DB45T2954—2024)、《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和初步设计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要求;设计依据的勘察基础数据、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设计质量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在实施方案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条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周期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不得擅自推迟和违规降低勘察设计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设计代表,按要求进驻工地,配合施工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外业成果、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核查项目选址、工程布局、设计标准、概算编制等内容,合理布设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主要工程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水利、自然资源、交通、概算等专业专家对项目设计成果进行评审,采用实地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县级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县级初步设计审核修改环节开展预审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

  第五章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任务、质量标准、工期节点、施工安全、主要施工技术人员数量和专业资质等要求;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任务、质量标准、工期节点、施工安全、监理人员数量和专业资质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乡镇(街道)、村及群众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工作记录。设计单位应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设计文件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肥料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应当对水泥、钢筋、砂石、砌块、管材、混凝土等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并送检,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并要有检验书面记录和经办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进场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作为施工备查资料,随时接受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预案,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合同约定,加强现场施工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部,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并实行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施工合同约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管理人员。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加强对施工进度控制、施工需要的设计变更、施工材料质量和项目建设质量自检,施工工程量计算、隐蔽工程施工等关键施工环节的管理,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

  (三)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偏差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向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提出书面修改申请;施工单位应对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施工记录。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过程“三检制”和“联检制”,加强各专业工序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三检制”未落实的,不得进行“联检”,“联检”不通过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联检”必须举牌验收。

  (五)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进行举牌验收后,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留存影像资料,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未留存隐蔽工程施工档案的,项目法人有权要求破坏性检查或拆除重建,相关费用和工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和试验成果等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指导施工资料,确保施工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逻辑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过程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建设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等要求,选派与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对派驻人员实行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约定,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2天。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监理单位应制定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理工作,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工程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做好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召开施工例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主持会议,施工例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存在重大问题讨论和决策时,必须有会议纪要。

  (三)监理单位在施工期内每个工作日均应记录完整的监理日志,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阶段性验收存档资料。监理单位对发现问题应当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向项目法人报告,并进行处置,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四)监理档案除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日志、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总结等外,应当在原材料进场、隐蔽工程施工与验收、关键工序、重要进度节点留存影像资料,形成电子档案,便于留存和查看,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影像资料中应当有日期、定点定位、工程名称与编号、施工工序等关键信息。

  (五)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加强项目资料管理。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做好项目划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报项目法人组织审定,施工方、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划分表建立验收台账;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建设进度和施工程序,全程填报、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将工程质量评定和过程验收资料作为判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开展质量管控的依据,上一工序质量评定资料不全,私自启动下一工序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本工序工程拆除重建。

  第三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群众需求等客观原因,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或项目受益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现场审核确认、签证,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编制调整变更方案及资金调整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经项目法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或变更行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不合理而产生的变更,纳入参建单位信用体系评价管理。

  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工程质量复核。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田块整治、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第三十二条开展项目县级验收。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参建单位、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涉及乡镇、村及群众代表开展项目初验,检查是否按照设计施工、质量是否达标、数量和位置是否与计划一致、外观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实现所有工程全覆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对初验结果负责,并负责组织将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委托符合资质管理要求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不得以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结果代替,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作为县级初验质量验收依据。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分等定级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

  第三十五条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县级初验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按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严格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况进行评价,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项目工程量抽样比例开展工程实体抽检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强度、厚度、构筑物断面尺寸、长度等。市级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市级农业农村局部门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复查,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严把竣工验收关,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十六条落实工程质量保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县级初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在保修范围和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建立完整项目档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验收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同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项目档案资料电子化管理。

  第七章加强建后管护

  第三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要求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和标志,项目法人或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管护手续。县级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利用负总责,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三级管护机制,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筹集管护经费。各县(市、区)可以通过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等方式开展建后管护。加强用途管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在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禁止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倾倒生活垃圾、焚烧或掩埋农用残膜、盗窃或损毁水利电力设施等行为。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三十九条加强项目上图入库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项目上图入库空间数据与自然资源、生态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整、“三区三线”划定、河道管理范围、退耕还林和历年上图入库成果等数据叠加分析,去除非耕地和项目重叠地块,厘清新建项目与改造提升项目边界,确保上图标识数据符合要求、项目有效面积不少于建设任务。

  第四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数据负主体责任,要按时填报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信息数据以及年度统计调查数据、日常调度数据,上传项目申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地块空间坐标矢量数据,数据要真实、准确、符合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县级填报数据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修改,防止出现上图入库数据逻辑混乱、漏报错报、空间偏离等问题。

  第八章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等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定期调度建设进度、检查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加强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

  (一)落实项目建设业主代表,要求每个项目均要安排项目建设业主代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和工程建设质量现场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中间验收、质量和进度监管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参建单位管理,对监理、施工主要人员(总监、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施工期间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专项巡查、检查,每月次数不低于4次,对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查记录,对施工监理资料是否齐全、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施工工序是否规范、质量是否合格、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等进行抽查检查,实现项目全覆盖,加强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日常管理;

  (四)具备条件的县区可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充分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及过程监管“一张图”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监管;

  (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引导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农民群众等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采用巡查、抽查、“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职情况提出存在问题与建议;落实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飞检”,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对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要采取约谈、督办、通报等方式强化监管,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追责问责。

  第四十三条强化履约责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评估评审等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质量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质量问题的违约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要承担返工、修复或重建责任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违规从业机构“黑名单”等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环节和质量管理方面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xxgk/zwdt/tzgg/t6400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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