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白云区麓景路38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乡村振兴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乡村振兴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机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为主线,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监理职责,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全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农机事故处理等工作;对违反农机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权限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培训、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发展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采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所务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依照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所务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支部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确保选人用人工作的正确方向;
(四)落实意识形态和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五)加强领导干部能力建设,做好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处级干部;
(三)监督本单位履职情况;
(四)考核本单位运行情况;
(五)监督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引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七)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事项等进行监管,加强对本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
(八)本单位终止时,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所务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
3.研究审定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事宜;
4.研究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5.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产生方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所长、副所长由举办单位任免。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任期及考核:任期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举办单位有关要求开展。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重大决策充分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所长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按照职责权限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本单位设置综合科、业务科2个内设机构。各科室在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科室具体工作在各科长的指导下开展。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单位设立宗旨,本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机从业人员及相关服务组织。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享有依法获得农机监理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以及对本单位服务评价、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按照农机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公布的联系方式、12345服务热线等对本单位的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方法:根据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科学、高效开展农机安全监理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全市农机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安全检验等工作;
(三)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组织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组织或参与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和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举办单位等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5年9月17日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5年9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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