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对于违反禁止规定的行为,食用人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组织食用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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