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海洋养殖渔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养殖渔船是海水养殖重要的生产工具。近年来,我省海水养殖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养殖渔船需求持续增加。但是,由于国家层面对养殖渔船管理缺少专门的规范,各地审批、建造、监管等标准不统一,造成养殖渔船无序发展、养殖渔船与养殖证不能对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化管理程度低等问题,影响了产业发展,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急需出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洋养殖渔船监督管理,建立与养殖区域、养殖面积相匹配的养殖渔船监管制度,促进海上养殖生产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10月,我厅启动《办法》制定工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我省海洋养殖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借鉴相关省份和基层实践经验,充分征求了有关专家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形成《办法》草案。其后,通过实施前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形式,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定稿。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第二章制造、检验和登记,明确渔船制造、检验和登记程序和权限;第三章航行、作业与停泊,明确渔船航行、作业与停泊应遵守的规定和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主管部门、基层组织、船东船长的责任和义务;第五章附则,明确地方可制定细则及实施时限。《办法》重点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海洋养殖渔船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属地管理原则,渔船规模应当与水域滩涂养殖证记载的养殖面积、养殖方式等相匹配。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确定本地区养殖渔船数量控制目标,逐级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探索建立渔船退出机制。
二是完善制造、检验和登记程序。养殖渔船制造、过户应向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履行检验、登记手续。渔船制造、改造应按照船检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对于已经改装的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可重新登记。渔船的登记所有人应当是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的养殖权人。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对渔船航行、作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禁止从事的行为等做了详细规定。建立并实施渔船编队管理、编组作业和集中停靠制度。明确渔船跨区生产批准程序和安全管理要求。对船员安全生产操作进行了规范。
四是压实各方责任。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强化执法检查,排除安全生产隐患;养殖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保证渔船安全适航。船长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编组管理组织,应加强编组渔船管理,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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