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0-04-09    作者: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司法部、民政部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二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下列村:

  (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一般应具有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荣誉称号。

  第六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司法部、民政部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七条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对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司法部、民政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二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村被合并或拆分的,由省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司法部、民政部,司法部、民政部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条司法部、民政部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