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精神,2020年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暂行办法》对我市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选址的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性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后,农业农村部相继出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系列配套规章,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鉴于当前《暂行办法》实施的外部环境有所改变,为满足新形势下的工作需求,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津法发〔2019〕5号),对《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制定评估方案。市农业农村委成立了以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委总兽医师为副组长,畜牧兽医处、法规处、政务服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时间进度。
(二)实施评估工作。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用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选址未达到规定要求距离的情形,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勘察等方式开展,涉及到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政务服务处和各涉农区行政审批局。畜牧兽医处。政务服务处分别收集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各涉农区行政审批局提出意见建议。
(三)征求意见情况。畜牧兽医处、政务服务处结合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初步形成了自评报告,与部分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行政审批局交流研讨,对自评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一)总体质量评价
《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评估要求等主要环节。《暂行办法》内容体系较为完整,职责分工明确,基本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优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对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防控全市重大动物疫情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执行情况及效果
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意见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址是否确认的依据。发证机关可组建风险评估专家库,也可选取3至5名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相关领域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专家组需要采集相关信息进行评估,经风险评估确认选址的兴办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不再对选址条件进行审查。
实际工作中,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做好《暂行办法》的指导,政务服务处协调各涉农区行政审批局有序开展评估工作。各涉农区行政审批局作为发证机关,组织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工作能够顺利实施。经评估,受动物防疫要求以及土地、城镇化等因素制约,相关场所选址较为困难,《暂行办法》为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兴办者提供解决选址难题的途径。通过宣传培训,该项工作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和支持,为我市全面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存在问题及修订计划
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借鉴国内其他省份开展风险评估的经验做法,从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角度出发,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整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单位。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计划将组织风险评估单位由发证机关调整为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制定专家现场评估表并细化评分标准。根据实际评估工作需要,结合其他省份经验做法,计划设计现场评估表,增加赋分标准,评估由专家集中会商直接确定评估结果调整为专家量化打分后综合判定评估结果,进一步提高现场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增加选址“不予确认”情形。对评估期间发现选址位于禁养区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情形的,直接按照“不予确认”处理事项。
(四)加强申报评估提交材料和建成后的一致性检查。对通过风险评估确认选址的,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已确认的选址进行建设,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按照确认选址建设或未实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视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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