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改革的批复》精神,决定启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2)”“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4)”4枚印章。上述4枚印章由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使用和管理,适用范围仅限于农业行政执法,与“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执法专用章(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执法专用章(2)”“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执法专用章(3)”4枚印章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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