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黑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的函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5-01-02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办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发〔2024〕204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4〕35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4〕81号)有关精神,组织做好我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政策落地工作,建立省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现公开征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

  一、专家职责

  (一)参与黑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编制,为省级层面建立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推进落实相关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承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并按照相关要求对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结果进行验收鉴定。

  (三)参与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四)参与补充耕地质量再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建设等相关工作。

  (五)承担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其他工作。

  二、推荐单位范围

  (一)省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草以及测绘地信等部门。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站)、公办专业咨询机构等。

  三、推荐人员条件

  (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政治担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坚持以党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与权威性。

  (二)身心健康,有参与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能够承担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咨询服务、现场勘查、项目评审、结果会商、地力等级评价等工作职责,自觉接受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及纪检部门监督管理。

  (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土地资源管理、遥感科学与技术、土地整治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水利工程、地理科学、环境工程、分析化学等),且在该专业领域连续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及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熟练掌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

  (五)有耕地质量验收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耕地地力等级评价等工作经历的或黑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检测化验验收专家库成员可优先推荐。

  (六)近5年没有从业不良记录,未受过执纪执法等机关、部门查处。

  四、申报程序

  (一)单位推荐。由推荐单位对被推荐人员从组织管理、专业背景、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填写《黑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省级专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

  (二)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自愿填写《黑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省级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等证件复印件以及2张近期2寸彩色照片。被推荐人员对填报内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查及确认。被推荐人员经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审查通过后,在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黑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

  汇总表、推荐表及各类证件复印件、照片等于2025年1月10日前邮寄至省农业环境与耕地保护站。

  联 系 人:王晓辉18645173129

   周旭18846484068

  邮    箱:jiancepingjia0451@163.com

  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1号1号楼

  

  附件:1.黑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省级专家推荐汇总表

        2.黑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省级专家推荐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423/202501/c00_317981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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