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关于刘长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31    作者:佚名

  刘长军(身份证号:320381********3214):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向你EMS邮寄送达苏太渔罚〔2024〕05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9月23日,该快件因无人签收,被邮政部门退回。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太渔罚〔2024〕05009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苏街123号

   联系电话:0512-66035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太渔罚【2024】05009号).pdf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4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10/24/art_11977_11401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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