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关于张蕾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31    作者:佚名

  张蕾蕾(身份证号:340621********1611):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向你送达苏太渔执催〔2024〕0601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你缴清罚款5000元及该笔款项逾期未缴纳加处的罚款5000元。你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法接通。当天,再向《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你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苏太渔执催〔2024〕0601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4年10月12日该快件因收件人拒收,被邮政部门退回。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苏太渔执催〔2024〕06015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苏街123号

  联系电话:0512-66035010

  苏太渔执催〔2024〕06015号.pdf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4年10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10/25/art_11977_1140197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