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太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太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太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8月2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设定了太湖水域禁渔区、禁渔期,明确1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为禁渔期,太湖三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规定了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用渔具渔法外,把部分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水质的其他渔具渔法列入禁用范围。对科研、教学、资源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特殊需要的专项捕捞,以及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模性社会放流、涉渔工程等进行原则性规定。
《规定》明确,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进行休闲垂钓的,应当按照一人一杆一线一钩进行,不得买卖垂钓渔获物,不得使用长线串钩、多杆多钩、单线多钩或者使用船、艇、筏、遥控器具、可视化设备等辅助工具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
《规定》的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的有力举措,将更好促进太湖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唱响新时代“太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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