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和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进一步“减材料”、“压时限”,减轻企业负担,破除京津冀协同发展壁垒障碍,决定京津冀范围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生产试验同时,可以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适应性试验前应当向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适应性试验完成并取得品种审定证书后,可以向河北政务服务网提交“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申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依法审查合格并公告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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