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及文书,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
通知指出,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这一突出问题出台专门决定,不仅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综合施策,坚决贯彻执行《决定》各项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集中调配力量,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区、栖息地,实行分区划片,明确保护责任,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在候鸟大规模集群的越冬地、繁殖地、迁飞通道,加大野外巡护看守力度,切实维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网络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市场上摆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摊位、门店、野味餐馆等场所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查封,对网络发布的食用野生动物交易信息和其他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广告一律依法予以清除,对违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加大查验追踪力度,依《决定》加重处罚,切实有效阻断非法交易链条。要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对大案要案一追到底,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域所有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机构,开展一次彻底的检查整顿。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加重处罚;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为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须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的,也一律撤回并注销,今后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机构,已取得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许可证件和文书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
通知强调,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要制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列明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建立科学评估机制,经审核确认来源合法、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须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申请人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同时,要加强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后续监管,防止滥用、虐待等不当方式,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和食用的行为。
通知指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对有关法规、规章体系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或与《决定》不相符的,及早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要加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进度,积极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用标识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
同时,通知还要求,要周密部署安排,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学妥善处置后续事宜。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共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新局面。(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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