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大连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紧紧围绕依法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执法主线,严厉打击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高某某在芹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案
2023年2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蔬菜种植户高某某的蔬菜大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2瓶、空瓶1个,随即对高某某正在种植中的芹菜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芹菜样品毒死蜱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芹菜共500公斤,尚未上市销售;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高某某自主销毁所有芹菜。高某某涉嫌在芹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同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4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1月,经法院判决,判处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高某某自判决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大连某公司销售农药噻虫嗪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圆葱(苗)案
2024年4月,大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显示,长海县某公司生产的圆葱(苗)存在药残超标的安全隐患,大连市农业农村局、长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对该公司开展隐患摸排,并对正在上市销售的圆葱(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圆葱(苗)常规农药噻虫嗪残留仍然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大连某公司以8元/千克价格销售药残超标批次圆葱(苗)250千克,认定违法所得2000元。2024年5月,长海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大连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追回已销售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邢某某销售农药氯氟氰菊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4年7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攻坚行动,依法对市辖区内蔬菜种植户邢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邢某某种植的豇豆正在采收准备销售。经检测,豇豆样品常规农药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邢某某于7月8日采收豇豆15公斤,以3元/千克价格在周边夜市上自主销售,销售金额45元。2024年10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邢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追回已销售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四、姜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大葱、老姜案
2024年10月,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在市场环节抽检食用农产品时,发现普兰店区某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大葱、老姜等三种食用农产品常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溯源,涉案农产品由瓦房店市农户姜某某供货。经调查,涉案农药噻虫胺残留超标的芹菜、老姜,农药噻虫嗪超标的大葱,均由农户姜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批次农产品分别销售芹菜85公斤、大葱100公斤、老姜50公斤,销售收入合计1180.8元。2024年11月,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姜某某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0.8元并处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五、刘某某销售常规农药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2024年10月,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称在市场环节抽检食用农产品时,发现金普新区某蔬菜摊点经营的韭菜常规农药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超过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经溯源,涉案韭菜是瓦房店市杨家满族乡农户刘某某生产销售的,共15千克,认定违法所得15元。2024年11月,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刘某某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六、牟某某销售常规农药噻虫胺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芸豆案
2024年4月,大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普兰店区农户牟某某种植的芸豆常规农药噻虫胺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牟某某种植的同批次芸豆未过安全休药期即上市销售,销售价格6元/千克,已销售150千克,认定违法所得900元。2024年5月,普兰店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牟某某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追回已销售农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大连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未建立生猪养殖档案案
2024年6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生猪养殖环节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对大连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不能提供2024年以来的生猪养殖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按期建立养殖档案。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经复查该公司如期整改完毕,建立了生猪养殖档案,档案内容完整符合法定要求。依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大连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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