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3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素质,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2年第1号)《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农办渔〔2014〕5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全省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员考试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试和发证

  第五条 渔业船员培训与考试实行分离制度。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培训业务,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事务管理机构按照船员证书签发权限,负责开展权限内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渔业职务船员各职级的考试命题工作。

  第七条 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实操评估。理论笔试考题从渔业船员无纸化考试系统中抽题组卷,一级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二级及以下考试具备条件的应实行无纸化考试;实操评估考点应具备相应等级考试设备及场地。

  第八条 渔业船员考试应在符合条件的本省渔业船员考场组织进行。一级考试考场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验认定;二级及以下考试考场由属地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事务管理机构负责核验认定。

  第九条 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事务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渔业船员的考试管理。

  (一)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船长、船副)、一级轮机人员(轮机长、管轮),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远洋渔业职务船员和内陆渔业一级人员资历的考试管理;

  (二)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海洋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船长、船副)、 二级轮机人员(轮机长、管轮),三级驾驶人员(船长、船副)、 三级轮机人员(轮机长、管轮),助理船副、 助理管轮、 机驾长,普通船员和内陆二级及以下渔业人员资历的考试管理。

  第十条 渔业船员考试应遵照《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农办渔〔2014〕54号)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晋升和初次申请普通船员考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渔业船员证书,除申请人向考试发证机关直接提交书面申请外,也可以委托受训的培训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乡(镇)级以上医院出具12个月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四)有效的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五)申请晋升职级渔业船员证书的,须提交原渔业船员证书;

  (六)任职资历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船员培训机构按《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要求,完成学员考试科目培训课时考勤后应录入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证书签发权限所在地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审核学员考勤材料。使用App平台线上学习理论的,船员培训机构应提交《完训证明》作为申请考试依据。

  第十四条 考试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考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监考人员,并指定其中1人为考场负责人。

  监考人员负责对考场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维护考试秩序,并对考试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渔业一级船员考试考核,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组织全省统一考试考核。渔业二级及以下的船员考试考核,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次数、时间应结合每月各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人数来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每场理论笔试和实操评估考核的人数不低于20人,少于20人不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地点按就近原则,由晋升职级证书签发权限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考场及考试时间,培训机构通知符合考试资格学员按时参加考试,晋升职级证书签发权限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场监督。

  省级证书签发主管部门组织的理论笔试和实操评估考核,考场须配备视频监控,考试过程全程录像,具备考场条件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数按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考试考核。二级及二级以下船员职级证书晋升考试,有条件的也应配备视频监控。

  第十八条 按课时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考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职级的渔业船员证书。

  第十九条 考务工作委托第三方代为开展的,证书签发权限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将组织考试的类别、职级、人数报给第三方,第三方按需求从题库内抽题组成笔试试卷,并做好联系考场、实操评估考官、准备答题卡、布置考场等相关工作。

  考试结束后,第三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和实操评估答题卡考核情况,报给组织考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理论笔试考务和实操评估考官费用由申请组织考试的船员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的初考和补考报名,除申请人向考试发证机关直接申请外,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自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申请补考2次。逾期未申请补考或补考2次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考试中发现作弊、代考、不服从考场规定的考生,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2年内不给予参加渔业船员考试。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7个工作日制定考试安排表,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要求等相关事项,并告知申请组织考试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考试前应对考场进行检查,保障与考试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到达考场;考试前15分钟,考生应当持身份证明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第二十七条 实操评估,考官由省农业农村厅联系具有行业相关资历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实操评估考官应按照评估考核流程进行考试;实操评估考官应按考试考核要求的专业内容进行实操评估考试,并保持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期考试结束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培训机构公布成绩,并及时导入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复查,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暂停、终止或取消考试。

  (一)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的舞弊现象;

  (二)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监考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

  (三)突发公共卫生或者自然、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四)发生恐怖事件;

  (五)考试相关设备(电源、网络、考试软件及实操设备)发生故障,影响考试进行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考试进行的。

  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考试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考试。

  第三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考试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下列材料应进行整理归档:培训报备材料、纸质考试样卷及答题卡(无纸化考试的无需归档)、考试记录表、实操评估记录表等;纸质考试样卷及答题卡、实操评估记录表需留存5年。

  第三章 证书换发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员证书颁发实行签发人制度。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远洋渔业职务船员按要求达到培训课时与考试合格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确认签发;海洋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 二级轮机人员,三级驾驶人员、 三级轮机人员,助理船副、 助理管轮、 机驾长,普通船员按要求达到培训课时与考试合格后,由各市、县、自治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签发。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5年。证书持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证书签发权限机关提交申请换证,三级及以上职务船员实行换证考核制度,由相应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持有原职级证书经培训合格后晋升高职级证书的,必须满足相应的考试考核资历条件且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证书签发权限机关给予签发新证书。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未满1年的、持证人可以向证书签发权限机关提交申请换证。证书签发权限机关可根据原证书的职级,组织参加相应职级考核且成绩合格的,给予换发原职级证书;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已满1年的、持证人应当重新报名参加相应职级培训,并向证书签发权限机关申请原职级证书考试。

  第三十五条 证书损坏或者遗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由持证人向证书签发权限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发相应职级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给予申请渔业船员考试和发证。

  (一)因违规违法行为被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考试和发证;

  (二)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七条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证书签发权限机关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三十八条 军用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洋渔业船员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健康标准;

  (三)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

  第三十九条 军用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渔业船员考试,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本人照片;

  (三)所在部队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军用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根据申请证书的类别免于下列理论科目的考试:

  (一)驾驶人员:《航海与气象》;

  (二)轮机人员(限曾在全柴油机动力装置舰艇上服役的人员):《轮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军用船舶复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可免于考试和考核,可根据需要参加相应科目的培训。

  (一)军用船舶复转人员服役期间曾在吨位1000吨以上或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船舶担任船长职务满12个月以上;

  (二)军用船舶复转人员服役期间曾在吨位1000吨以上或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船舶担任副船长职务满18个月以上;

  (三)军用船舶复转人员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毕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四十二条 军用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洋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免于培训和考试。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船舶人员申请渔业船员考试,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符合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健康标准;

  (三)具备相应的服务资历。

  第四十四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院校的毕业生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应参加相应职级所有科目的实操评估。

  经实操评估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核定职级,并发放相应职级的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考试和发证等级职务、任职资历 对照表

  2.海事船员适任证书转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任职资历要求对照表

  3.换证考核理论与实操抽考必考项目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gggs/202408/t20240815_3715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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