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发布农业农村灾后恢复生产十条措施单项实施细则
10月12日讯(记者雷蕾)近日,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委金融办等单位印发《〈海口市农业农村灾后恢复生产十条措施〉单项实施细则》,以支持台风灾后农业农村生产生活迅速恢复。
在种植业灾后恢复生产补贴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对因台风造成损失的粮食种植经营主体,采取购买肥料、农药的方式,加强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促进灾后恢复和单产提升的,绝收的按200元/亩给予补贴;成灾的(绝收除外)按100元/亩给予补贴。
在畜牧业方面,实施细则规定,自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3月31日,对补栏的生猪、文昌鸡养殖场(户)按猪苗300元/头、鸡苗2.1元/只标准给予补贴。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在渔业方面,对因台风受灾的渔排、工厂化养殖车间修复主体,采取先修后补方式,对因台风受灾渔排进行修复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修复费用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排。
在农村住房台风灾后修复重建方面,低收入群体重建每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5万元。一般农户重建每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
实施细则还规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抗风险能力,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对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者自缴部分保费给予50%补贴。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对规模化大棚因灾损毁重建的参保者自缴部分保费给予100%补贴。
实施细则还对加工企业加工设施设备修复、田头冷库修复重建、椰城扶农贷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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