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农村版记者黄华通讯员王付增
2月19日上午,新蔡县人民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方式,由新蔡法院院长付自强担任审判员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犯罪一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伟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梁某在新蔡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卡点工作人员劝阻,拒不配合检查,驾驶机动车辆强行闯卡,并暴力袭击致伤执勤点工作人员,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月4日17时许,梁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在经过新蔡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三里桥卡点时,不听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驾驶车辆强行闯卡离城,几分钟后又无视该卡点工作人员指挥驾车强行闯过该执勤卡点并沿106国道往城内方向行驶。该卡点执勤工作人员腾某某驾车追至新蔡县蔡洪坊酒厂附近时,遭被告人梁某殴打。经鉴定,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梁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2月18日梁某的家人与被害人腾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腾某某于同日出具谅解书对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新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并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案件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梁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新蔡县人民法院紧紧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及时、妥善做好相关案件处理工作,为全县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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