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来源:    时间:2020-02-25    作者:

  

   第四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

  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复核审查期间。

  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被申请人的名称,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执法身份。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由公安部制定,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

  为了确定死因。

  可以延长三十日,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可以在作***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无法送达的,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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