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限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月16日发布公告称,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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