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3—2024年度新增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3    作者:佚名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4〕7号)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2023—2024年度新增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组织申报。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 李老师0871-65749156

  省融信服平台技术热线0871-64980508

  投资项目平台技术热线010-59193983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2023—2024年度新增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补助申报指南

  为全面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4〕7号)要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云南省内投资经营设施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2023—2024年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度新增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的贷款,按贴息比例不高于同期同档次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规定予以贴息。贴息资金按年度申报,当年度申报期限不超过一年。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再享受本项贴息政策,实际应贴息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贴息。根据《云南省设施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

  三、申报条件

  (一)贷款发放银行为在云南省内具有实体经营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社等,实际用途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不存在贷款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

  (二)贷款主体必须与实际使用贷款主体一致,以个人名义(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给企业等单位组织实际使用的,不得申报贴息。

  (三)贷款主体近三年内(2023年度贴息为2021—2023年、2024年度贴息为2022—2024年)在社会信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缴纳税收、生态环保、涉黑涉恶、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诉讼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对享受过《云南省设施农业投资项目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项目涉及贷款的,不再重复奖补。

  四、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征信报告(自主查询版)、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2023年度贷款贴息补助)或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报2024年度贷款贴息补助)期间的新增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明细表(详见附件)、贷款资金用途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如:合同、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据等)。贷款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贷款用途为设施农业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以上所有材料,属于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网上自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自行登录云南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网址:https://credit.yn.gov.cn,以下简称“省融信服平台”)注册、认证、授权和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如实、准确、全面提交相关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2023年度贴息补助的,申报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8月30日;申报2024年度贴息补助的,申报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至1月25日。逾期均不再受理。申报中遇到技术问题,可咨询平台技术热线,政策问题可咨询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贷款发放银行。

  (二)贷款发放银行审核。贷款发放银行于2024年9月15日(2023年度贴息)、2025年2月10日(2024年度贴息)前登录“省融信服平台”,对本银行贷款的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贷款用途是否为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领域新建或改建项目,并对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明确审核意见,通过平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审核。申报主体所在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商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及其法人2021年1月1日(2023年度贴息)、2022年1月1日(2024年度贴息)以来在社会信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缴纳税收、生态环保、涉黑涉恶、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诉讼等方面进行核查,申报主体存在以上方面不良记录且未整改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整改的,须由申报主体提供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材料。会同财政部门于2024年9月25日(2023年度贴息)、2025年2月20日(2024年度贴息)前完成审核,并在“省融信服平台”提交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

  (四)州(市)级审核。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县级审核通过后于2024年9月30日(2023年度贴息)、2025年2月25日(2024年度贴息)前,登录“省融信服平台”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核查和资料查验,提交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申报项目开展初核,于2024年11月10日(2023年度贴息)、2025年4月10日(2024年度贴息)前将项目初核情况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于2024年12月15日(2023年度贴息)、2025年5月25日(2024年度贴息)前对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在“省融信服平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意见、结果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六)项目填报和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申报主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网址:https://acpmp.agri.cn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平台”),对获贴息补助项目进行填报(填报资料同申报材料一致)。同时,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奖补资金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申报主体。

  六、附则

  本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明细表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html/2024/zuixinwenjian_0801/1413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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