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23〕60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要求,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19793万元(详见附件)下达你们,请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地要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及时拨付资金,不误农时,确保在5月底将补贴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本次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各地应结合省级分配下达的一次性补贴资金额度、实际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三、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的《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要求,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精准化、规范化开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依法依规公开补贴资金发放信息,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等方式,及时将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让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4日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3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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