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农〔2023〕122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五批)的通知》(财农〔2023〕55号),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五批)资金4920万元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9防灾救灾”。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需求、资金支付申请、协议或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和补助补贴发放周期等,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共管账户和代理银行内部结算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严禁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清算、后支付”或“超额清算”,同时不得支出后延迟资金清算或不清算。
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受灾粮食作物开展农业抗旱、病虫害防治和灾后生产恢复作业,减少粮食因灾损失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小型抽水灌溉设备、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等物资、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及相关服务补助。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办理。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现将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见附件2)。各地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五批)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3年中央财政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五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0日
附件1: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五批)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救灾第五批)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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