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农厅发〔2020〕9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农田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支持各地农田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含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届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作调整。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农田建设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的审核工作,对全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年度预算及年度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全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全区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投资计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跟踪监控,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责分工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拨付、资金管理、资金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自治区本级资金承担地方财政投入农田建设主要支出责任,列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预算。市、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足额按要求安排资金支持本地区农田建设,并分别列入市、县本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 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和管护。
对社会资金投入后,由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给予投资补助或贴息补助的,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块整治(田块修筑工程、田面平整工程、客土填充工程、表土保护等);
(二)土壤改良(退化土壤治理、土壤地力提升、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小型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田间灌溉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节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
(四)田间道路(田间道、生产路及附属设施等);
(五)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坡面防护工程等);
(六)农田输配电(10kv以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等);
(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与农田建设相关的以下方面:
(一)项目建设所需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及施工、耕地质量监测、土壤墒情监测等;
(二)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包括勘察设计费、概预算编制费、工程招投标费、施工图审查费等;
(三)工程监理费、工程监测(复核)费、工程审计(查)费;
(四)项目管理费,主要包括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上图入库、质量评定、工程实施监管(含建设期内外聘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等)、中长期规划编制、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涉及农田建设管理方面的支出;
(五)工程管护费,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六)其他经批准的农田建设工作支出。
上述项目工程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安装费及施工支出方面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的工程建设费中,其余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中。
工程管护费按照不高于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1%据实列支。
第八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相应的取费上限不得高于行业明确的取费标准。
以上费用可按以下比例列支: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剩余部分从地方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据实列支。
工程管护及项目管理费用可从地方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据实列支。
财政投资评审及工程招投标结余资金,需在当年内继续用于项目区农田建设;单项工程完工后,通过竣工结算确定的结余资金,可在同一项目区内各单项工程间调剂、调度使用;所有工程完工后,通过竣工决算确定的结余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县域范围内农田项目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自治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不得从上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可以根据粮食产量、原粮净调出量、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任务)、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补助资金支出情况、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上一年度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原则上分别按70%、10%、10%、10%的权重。因素及权重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自治区财政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农田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安排给脱贫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共同建设。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以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预算后,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部门,根据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的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结合当年中央安排广西农田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及时将自治区本级承担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分配下达到各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全区绩效自评工作,按时将自评结果上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自评结果要按有关要求公开,同时抄送同级人大。
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更具体的操作办法,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97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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