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2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3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运输车辆的防疫管理,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

  (一)规范开展备案审核。畜禽运输车辆所有者应当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下载、安装、注册、登录“牧运通-桂”系统,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车辆所有权人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车辆整体和粪污收纳容器、消毒喷雾器等照片。备案机关对备案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及备案车辆进行现场审核,核实车辆与备案提交材料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规定的条件等。符合条件的,备案机关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登记,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备案二维码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表供查询,无须打印纸质备案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全部须补正的材料。已在外省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无需重新备案或登记信息、重复加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二)加强畜禽运输备案宣传。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运输备案工作,通过张贴通告、发放明白纸、网络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规定和备案流程,督促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

  二、优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和核验流程

  (一)优化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建设要求(详见附件1),鼓励、支持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因地制宜建设自用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鼓励、支持企业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

  (二)简化核验流程。新建成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业主需要申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验和公布名单的,应当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提交核验报告表(样式见附件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按照附件2的内容对清洗消毒中心进行现场核验,符合要求的,将清洗消毒中心名单上报至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公布。

  三、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

  (一)严格核查备案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了解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以及车辆驾驶员的备案情况。发现未备案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严格监督车辆清洗消毒。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的产地检疫规程要求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在屠宰检疫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动物的屠宰检疫规程要求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时可以通过查验清洗消毒凭证等方式监督畜禽运输车辆落实清洗消毒制度情况,运输种猪和继续饲养生猪车辆取得A级清洗消毒方式凭证(样式见附件3)、其他畜禽运输车辆取得A级或者B级清洗消毒方式凭证,可视为达到清洗消毒要求。在本县域内运输少量畜禽的车辆(运输家畜不超过10头或家禽不超过100羽),可通过其他方式监督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名单的清洗消毒中心出具的清洗消毒凭证可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清洗消毒中心按照《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严格清洗消毒作业程序和人员消毒程序,规范运行管理,确保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

  (三)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强化检疫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经备案从事畜禽运输、运载工具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目的地运输畜禽等违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样监测评估,发现名单中的清洗消毒中心不符合《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逐级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其从公布名单中移除。

  (四)提升信息化监管效率。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对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监督的智能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的检疫信息反馈、核销、提醒、违法行为记录等功能,实现动物检疫、车辆备案、消毒、调运监管、目的地反馈全链条闭环监管。

  此前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名单,继续保持有效,后续的监督检查及监测评估等将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公布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163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1〕2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要求(试行)

        2.广西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核验报告表

        3.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3日

  

  相关解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运输车辆防疫管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2号)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fxwj/t163523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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