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震慑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现遴选2024年2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1:灵山县农户阮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一案。
2024年8月23日,灵山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长沙县黄兴镇秀雄蔬菜经营部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红线椒(检验结论为噻虫胺含量超标不合格),产品提供者是广西灵山县武利镇安金村委农户阮某某。8月30日,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认定农户阮某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灵山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阮某某作出如“没收违法所得525元,罚款600元,共计罚没款11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钦南区农户曾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一案。
2024年5月7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新南村茅岭江曾某某养殖的罗非鱼开展监督抽查抽样并送检。检验结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0Z检出限0.25ug/kg,标准要求≤1.0ug/kg,检测结果3.34ug/kg,单项评定不合格。钦南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钦南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曾某某停止生产,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200元。
(编校: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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