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开展河道地笼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地笼网,俗称“绝户网”,是一种隐蔽性强、破坏性大的捕鱼工具,因其网孔眼细小、内部构造复杂,被放置水底后,一旦鱼虾等进入便很难出逃,使得各种鱼类无论大小悉数被捕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同时,地笼网还将导致垃圾、水草堆积,堵塞污染河道,对排水防汛及渔业生态造成严重影响,极大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为切实保护浔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9月4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河长办、瓢里镇政府、瓢里镇派出所相关执法人员,在瓢里交洲至思陇浔江水域开展河道地笼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水下地笼等非法捕捞工具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整治过程中,联合执法队伍通过携带专业工具和装备,乘坐汽艇对瓢里交洲至思陇浔江水域进行地毯式巡河。对藏匿在水中和岸边的地笼、渔网等非法捕鱼工具进行全面清缴,并将网中捕获的鱼虾等水生生物放归自然。此次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4人,共计清理、收缴非法地笼86个,总长约1300余米,这些地笼随后被统一集中销毁,有效遏制了非法捕捞行为。

  每年禁渔期,龙胜各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都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张贴标语横幅、广场宣传科普等方式向我县广大人民群众普及非法捕捞的法律法规、保护浔江的多重举措,并告知群众举报非法捕捞等行为的方式和途径,鼓励群众及时举报,共同维护浔江生态环境,为持续推进生态系统治理和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强市建设,加快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下一步,龙胜各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水域巡查管控和联动执法机制建设,持续深化“两个保护”专项监督。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禁渔禁捕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相关法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gl/t189634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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